依親移民、居留
- 港澳人士
- 外國人士
- 大陸地區人民
港澳人士 移民台灣資格
- 資格要求:
- 有直系血親在台灣地區有設籍者
- 有直系血親在台灣地區有設籍者(收養關係)
- 有配偶在台灣地區有設籍者
- 身份要求:
-
香港居民:
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以外之旅行證照者 -
澳門居民:
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以外之旅行證照者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
居住要求:
獲得居留證後,須滿足下列兩項的其中一項
- 在臺連續居留滿一年(一年內得出境三十日,出境次數不予限制)或
- 連續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臺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
- 隨同移居台灣家庭成員:
-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家庭成員必須為港澳永久居民)
外國人士 移民台灣資格
- 資格要求:
-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亦可適用在我 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期間屆滿後並符合下列要件者:
一、二十歲以上
二、品行端正
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四、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 未成年之外國人,其直系尊親屬為現在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獲准居留之我國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者,被收養者應與收養者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
大陸地區人民 依親居留資格
大陸地區人民
移民台灣資格
- 需先依親居留(依親居留四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條件符合後申請
- 長期居留(長期居留連續住滿兩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條件符合後申請
- 定居
- 依親居留
- 資格要求:
- 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團聚入境,並已辦妥結婚登記
- 長期居留
- 資格要求:
- 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者
- 定居
- 資格要求:
- 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者(即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至少一百八十四日以上)、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提出喪失原籍證明、符合國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