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技術、工作移民
- 港澳人士
- 外國人士
港澳人士 移民台灣資格
- 資格要求:
- 在特殊領域之應用工程技術上有成就者
- 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並已取得香港或澳門政府之執業證書或在學術、科學、文化、新聞、金融、保險、證券、期貨、運輸、郵政、電信、氣象或觀光專業領域有特殊成就者
- 在國外執教、研究新興學術或具有特殊技術與經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其畢業回香港或澳門服務滿二年者
- 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者,或依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許可工作者
- 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
- 經行政院許可香港或澳門政府在臺灣地區設立機構之派駐人員
- 在臺灣地區以創新創業事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八條規定申請就業金卡者(網路申請)
-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五條規定來臺工作,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來臺工作,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七條規定來臺工作,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條準用同法第十條規定來臺工作,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
- 身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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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
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以外之旅行證照者 -
澳門居民:
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以外之旅行證照者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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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要求:
獲得居留證後,須滿足下列兩項的其中一項
- 在臺連續居留滿一年(一年內得出境三十日,出境次數不予限制)或
- 連續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臺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
- 隨同移居台灣家庭成員:
-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家庭成員必須為港澳永久居民)
- *除經中央勞動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者
外國人士 移民台灣資格
- 資格要求:
- 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或第十一款工作者
- 居住要求:
- 申請永久居留,外國人應於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
- 隨同移居台灣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